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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2016-05-17 11:17:5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01次
内容提要:2001年3月10日,廖占光与龙成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廖占光向龙成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2001年3月11日,龙成建将借款交付给廖占光,廖占光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成建收执。从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II日止,廖占光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成建0 2005年8月,龙成建向廖占光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占光于2005年11月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廖占光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1月3日止,未偿还龙成建的借款本息。龙成建于2006年6月向廖占光再次追收欠款,廖占光仅偿还龙成建借款的利息1000元。龙成建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廖占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 2001年3月10日,廖占光与龙成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廖占光向龙成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所需,月息为0.5%,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2001年3月11日,龙成建将借款交付给廖占光,廖占光出具了一份收条给龙成建收执。从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II日止,廖占光按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给龙成建0 2005年8月,龙成建向廖占光发出一份追款通知书,要求廖占光于2005年11月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廖占光收到通知后至2005年11月3日止,未偿还龙成建的借款本息。龙成建于2006年6月向廖占光再次追收欠款,廖占光仅偿还龙成建借款的利息1000元。龙成建经追收欠款未果,遂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廖占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争鸣】 ■原告龙成建提出,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约定,这是无期限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龙成建有权随时催告作为债务人的廖占光。龙成建在2005年8月向廖占光主张偿还欠款本息,2006年6月向他再次追收,然后于2006年7月向法院提出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文化程度不高,有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在书写具体的借款协议时,或对债权债务主体未予明确,或对借款利息和利率约定模糊,或对借款的出借期和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在订立借款协议时,要尽量完备合同条款,并把握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引起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纷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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