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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2016-05-17 11:33:2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12次
内容提要:段东渐与易纲原为同事关系。段东渐身份证住址为甲市乙区,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段东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市丁区(有有关单位的证明)o易纲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经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纲向段东渐借款,段东渐按易纲指定将借款50万元
汇入某公司的账户。同日,易纲向段东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内容显示:“兹收到段东渐先生人民币伍拾万元,月利率25‰,此据,收款人易纲o" 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纲的弟弟义家某分别代易纲偿还段东渐借款1 0万元、借款l万元、利息3万元、借款1万元,段东渐分别出具了收条给易纲0 2004年5月8日,义家某还以汇款的方式代易纲偿还段东渐借款2万元。此后,段东渐以易纲未偿还其尚欠借款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易纲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8585元 【案例】 段东渐与易纲原为同事关系。段东渐身份证住址为甲市乙区,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段东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市丁区(有有关单位的证明)o易纲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经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纲向段东渐借款,段东渐按易纲指定将借款50万元 【争鸣】 ■原告段东渐提出,段东渐与易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段东渐与易纲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应确定出借方(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段东渐提供的某工商银行的证明及文件均可证明在借款发生日即1995年9月1日,丙市丁区是段东渐的所在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丙市丁区,段东渐有权选择在原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借款合同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二、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原告的住所地是否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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