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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关系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6-05-18 11:49:4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26次
内容提要:赵卢龙与季明系朋友关系,2003年1月,赵卢龙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季明借款6万元,赵卢龙向季明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是2003年5月15日,赵卢龙全家迁往外地,从此杳无音讯。20106年1月,季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卢龙偿还借款6万元
【案例】 赵卢龙与季明系朋友关系,2003年1月,赵卢龙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季明借款6万元,赵卢龙向季明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是2003年5月15日,赵卢龙全家迁往外地,从此杳无音讯。20106年1月,季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卢龙偿还借款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季明向法官提供了赵卢龙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任何曾向赵卢龙索要欠款的证据。 【争鸣】 ■原告季明提出,赵卢龙向自己借款6万元,并且出具了借条,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赵卢龙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时间还款。由于其全家迁往外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卢龙偿还自己的欠款6万元。 【解答】 本案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囟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超过了法定有效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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