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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关系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16-05-18 11:49:4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26
内容提要:赵卢龙与季明系朋友关系,2003年1月,赵卢龙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季明借款6万元,赵卢龙向季明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是2003年5月15日,赵卢龙全家迁往外地,从此杳无音讯。20106年1月,季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卢龙偿还借款6万元

【案例】

    赵卢龙与季明系朋友关系,2003年1月,赵卢龙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季明借款6万元,赵卢龙向季明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是2003年5月15日,赵卢龙全家迁往外地,从此杳无音讯。20106年1月,季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卢龙偿还借款6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季明向法官提供了赵卢龙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任何曾向赵卢龙索要欠款的证据。

【争鸣】

    ■原告季明提出,赵卢龙向自己借款6万元,并且出具了借条,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赵卢龙没有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时间还款。由于其全家迁往外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卢龙偿还自己的欠款6万元。
    ■被告赵卢龙提出,自己向季明借款6万元属实,但是自己向季明出具的借条规定的归还时间为2003年6月,但直到2006年1月,季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此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自己可以不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解答】

    本案的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囟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在法定有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超过了法定有效期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根据借条的约定,赵卢龙的还款期限为2003年6月1日前,到期不还,季明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上述规定,从赵卢龙未按期归还借款之次日起即2003年6月2日,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该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没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应当适用第135条的规定,即借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从2003年6月1日起算到2005年5月3 1日届满,而季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卢龙归还借款的时间为2006年1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上述规定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诉讼时效依法中止或者中断。本案中,如果季明起诉赵卢龙要求其还款发生在2005年5月31日前,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实际上由于季明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积极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发生能够使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季明起诉要求赵卢龙偿还欠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季明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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