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释义
2014-12-11 15:15:5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7063次
高利转贷罪释义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啕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解读】 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 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这并不意味本罪行为 必然具有欺骗性质。在行为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通谋,金融机构负责人 知道真相仍然贷款给转贷牟利的行为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成 立本罪(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行为视具体情形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或 者其他罪)。 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 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高利 转贷违法所得低于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套取信 贷资金后,只以略高于法定利率转贷他人的,一般也不认定为本罪。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则以贷款诈骗 罪论处。 本罪中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位,也包括 金融系统所设立的企业或者单位。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 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 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 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 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货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相关案例】 [陶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 勒索、高利转贷案,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邛崃 刑初字第l32号]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陶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将 以陶源畜产品有限公司名义从西桥信用社贷出的贷款中的20万元,以 日息一分的高利分二次贷给王某某,获得非法利息71400余元。尽管被告 人陶某某法庭上辩解是其公司流动资金中出借的20万元,但被告人陶某 某在公安机关两次讯问时都供述是用邛崃市陶源畜产品公司的名义从西 桥信用社贷款借给王某某的。对被告人陶某某只承认已收取4.2万元利 息的辩解,结合被告人胡某供述的“前后收了7万多元利息回来”、证 人王某某陈述的“付过7万多元利息钱给胡某”的内容,以及被告人胡 某交钱给王某某并收取利息的当时所作的记录这一书证载明的分二次借 出20万元及其收取利息71400元的内容,充分证明被告人陶某某高利转 贷银行贷款并已获取7万余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转 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 罪,依法应予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高利转贷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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