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
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出借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