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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贷的款,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2016-12-22 11:51:1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59次
离婚前丈夫贷的款,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多数情况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浦口一对夫妻离婚后,因为财产打官司。男方提出,两人还没离婚时,他借了许多外债,其中有30多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提出让女方共同承担。不过,法院最终判决女方不用跟他一起还这些钱。这是什么原因? 崔女士(化姓)和徐先生(化姓)是去年2月登记离婚的,当时两人签了离婚协议,房子等财产都约定好了分配方法。不过离婚没多久,两人为了房贷、车子等问题闹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时,徐先生提出,他曾于2014年贷款15万元用于开店,后来又从信用卡透支25万元,其中15万余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提出让崔女士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对此,崔女士称,这两笔钱她都不知情。此外,第一笔15万元是以家装的名义贷款的,但后来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家装。而徐先生透支信用卡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因此她觉得,这些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徐先生偿还。她还表示,两人确实开了一家店,但房租等开销并非来源于贷款,而是之前的店铺转让款11万元,以及他们之前做生意赚的2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5万元的贷款,是徐先生和崔女士分居期间所贷,贷款用途为家装,但双方都认可后来他们并没有进行装修。徐先生说这笔钱用于开店等,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15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从信用卡中透支的钱,法院查明,这些欠款均发生于2014年之后,是双方分居期间。而他们在庭审中都认可,分居期间经济独立。因此,徐先生说信用卡欠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笔钱,法院也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浦口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对于上述债务部分,法院没有支持徐先生。他之后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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