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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还款期限及利息,经催告后,可要求支付利息2016-12-22 11:51:3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771次
案例:
张某和王某是亲戚关系,2012年张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王某以现金方式向张某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并要求张某偿还利息,但张某一直推脱不还。他认为,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等资金充足时再还借款,并且无需偿还利息。王某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肆万元整及利息。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当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因此张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因债权人王某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张某主张权利的行为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因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如果王某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张某仍不偿还,可自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 专家提醒: 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借款本身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是经出借人催告或者起诉之后仍不偿还借款的,逾期将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中,为避免出现此类纠纷,双方一定要书面约定,并载明借款期限、具体的还款日期、是否收取利息以及计息的标准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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