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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给借条复印件,法院认定借款已结清

2017-01-11 16:23:5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98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借助测谎技术佐证案件事实,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因家庭急用借款100万
  2013年6月28日,从江苏来沪做生意的费某因家庭急需向老乡杨某借款100万元,酒足饭饱的杨某一口答应,但提出借条要写给其生意上的合伙人蔡某。为此,费某即按杨某的要求向蔡某签具借条,并按了红色手印。载明:“今借到蔡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用于家庭使用,于2013年7月28日前归还。”事后,据费某陈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八分利已预扣,故实际借到92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转账12万元。
  借款到期后,蔡某称因费某推诿,且一直不予归还百万元欠款,故其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费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6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费某接到应诉通知后,感到意外,其辩称,该百万借款到期后,已陆续通过杨某之手还款80万元左右。2014年1月23日,蔡某和杨某等人还把费某带到上海朋友耿某的办公室调解,当时,费某又出具了1张30万元的借条后,蔡某将原100万元借条还给了费某,故100万元的借款已经结清。
  收回的借条竟不是原件
  开庭前,费某还对收回的百万借条是原件深信不疑,直至庭审中,对双方各出示的借条仔细比较后,才发现费某手上的借条是彩色复印件!“我也不知道拿回的借条是彩印的,看着和真的一样,我想事情已了结了,没想到蔡某又拿了借条原件起诉我!”费某认为自己中了圈套,当庭怒发毒誓,并申请测谎。
  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法院对费某如何持有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存疑,故准予其测谎申请;蔡某不同意接受测谎;证人耿某出具书面证言,并愿意接受测谎且到庭陈述证言。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测试结果报告为:“被测试人耿某对2014年1月23日看到蔡某交给费某彩色借条呈现‘无说谎显示’”;“被测试人费某对2014年1月23日蔡某交给其借条彩色复印件呈现‘无说谎显示’”。
  根据庭审调查质证、心理测试报告及其他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条所载100万元借款已经结清,蔡某与费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蔡某无权再向费某主张还款。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王睿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某主张该借款已结清是否成立。因借条白纸黑字,有4处捺红色手印,故彩色复印件如不仔细辨别容易误以为原件。借条确系费某借钱后出具给蔡某的,但关键是后来谁将彩色借条复印并将彩色复印件交还给费某?且为什么这么做?
  对于上述疑问,法院认为费某解释借条彩色复印件来源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有证人耿某的证言佐证,证人的证言和费某的陈述均经测谎测试,可信度较高;与此相反,蔡某经法院释明后拒绝接受测谎测试,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考察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情绪、神态等肢体语言变化,再综合审判经验,法院采信费某的主张,认定该借条的彩色复印件系蔡某交付费某,使费某误以为原件,结合费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其所主张的该借条所载借款已经结清,即对部分已还款另行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
  本案也给大家提了醒,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仅对借条、欠条等书面签署的形式、内容要谨慎审核,还须对原件与复印件多留意,认真加以辨别,免得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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