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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的借条有哪些?2017-06-20 09:40: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08次
【案例】之一 乘人之危放高利贷 去年5月初,金某的母亲突发脑溢血急需住院治疗。为给母亲治病,金某急匆匆地向邻居桑某借款两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桑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金某迫于情势所逼,违心写下了一张2.6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发生纠纷,桑某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金某偿还桑某本金两万元及利息1083.2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息)。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桑某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金某虽然写了借条,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桑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之二 未成年人借款 中学生娄某在校期间向西峡县某网吧老板柴某借现金1500元。之后,娄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限到后,杨某多次向娄某索要,娄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娄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娄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遂依法判决原告自行负担30%,其余的欠款由被告的监护人偿还。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娄某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原告明知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然出借,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案情】之三 用途违法的借款 辛某在生意场上接连亏损,听说走私电子产品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辛某想到了昔日战友李某,并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李某考虑战友的情面借给了辛某5万元。辛某利用这笔钱,从外地贩进了一批电子产品,在销售时被有关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借款到期后,李某为讨要欠款,手持借条把辛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电子产品的借款5万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李某明知辛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电子产品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然属于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案情】之四 非法拘禁得来的借条 前几年,江某和张某一同做服装生意,其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江某部分货款未还。今年5月,江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2.5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江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江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江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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