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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赖债离婚的案例分析

2017-03-07 13:31: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17

 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

  案例介绍

  2001年4月,吴大志、林淋夫妻两人开办了某电动自行车配件厂,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提供车架等配件,由吴大志具体负责经营,林淋分管日常管理。

  刚开始的两三年间,与电动自行车厂的供货业务往来正常,后来由于该厂的配件质量不过关,加上市场竞争的关系,生产的配件大量积压,至2005年年底已赊欠与该厂建立“上水道”业务关系的供货商洪某、季某货款共173000元。2006年4月,在多次因催讨索要未成后,洪某和季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吴大志诉至人民法院。去年7月,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确,法院分别判决吴大志全额给付季某、洪某货款。

  吴大志、林淋夫妻俩虽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决也没错,但想到这几年自己并没有赚到多少钱,如果履行法院判决,自己几乎倾家荡产。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06年8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日用品归吴大志外,包括电动自行车配件厂等其余财产全部归林淋所有,并于8月18日更换了该厂的法人代表,17万多元的债务由吴大志偿还。8月30日,法院向吴大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此时,法院才发现吴大志已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林淋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9月20日,季某、洪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吴大志和林淋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林淋为被执行人。10月中旬,林淋得知法院将自己列为被执行人,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后,马上到工商部门将该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注销,将该厂的机器、产品变卖。去年12月6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吴大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今年1月份的一次执行中,吴大志和林淋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分别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

  3月上旬,吴大志和林淋分别收到了再次执行通知书,要求于3月底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析案明理之一:共同债务夫妻都有清偿义务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通俗地说,当知道需要共同承担债务时,夫妻才进行的离婚,并由此进行的明显属于规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无效。即使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间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析案明理之二:主张债权有多种方式

  尽管离婚离不掉债务,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令债权人非常头痛。那么,债权人如何有效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确实是夫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将占有财产的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债权人一般只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原配偶,债权人就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原配偶占有的共同财产。

  三是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不执行的5种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债权人洪某、季某在民事诉讼中仅起诉了吴大志一人,在执行过程中,吴大志与其妻子林淋协议离婚,企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后,如果债务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就可以按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还不会免除,人民法院仍将执行他们的财产,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最后结果

  面对再次执行,吴大志和林淋专程到有关部门进行了法律咨询,接访人员详细地从情、理、法三个方面为他们进行了分析,在得知自己确实属于情亏、理亏又违法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和解,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

  3月26日,在法院的支持下,债权人洪某、季某和债务人吴大志、林淋双双到场,吴大志和林淋按照法院的判决,向洪某、季某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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