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015-06-30 14:40:1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5376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近年来,随着网上电子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个人自助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通过这些手段办理银行汇款业务因其方便、快捷,被广泛应用于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中。很多情况下,由于贷款人认为单凭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凭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故而忽视了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此种做法忽视了在现实生活中,资金往来并不仅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还有可能基于借贷以外的事实,如投资、租赁、买卖、代付、赔偿等。这时,如果收到款项一方以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资金往来属于其他用途为由进行抗辩,则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单独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案例】
 在双方对银行转账凭证明的资金往来性质存任参议的情况下,法院还有综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原告章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章某诉称:我与朱某是大学同学,朱某由于其公司经营需要向我先后借款共计54万元,分别为2008年10月30日借款5万元,是我通过本人深圳发展银行账号汇至朱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008年1 2月25日借款22万元、2009年4月8日借款12万元、2009年4月14日借款15万元,此3笔借款是我通过招商银行账号汇至朱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我因公司经营需要,要求朱某归还上述借款,经委托律师催告,朱某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l)朱某向我返还欠款54万元;(2)该案诉讼费由朱某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我并非该案适格被告,我与章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事实是,章某是A公司的经理及股东,我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曾向章某及A公司借款,而不是我本人向章某借款。2008年lO月30日,B公司向章某借款5万元;2008年12月25日,B公司又向章某借款22万元,我代表B公司接收了借款。2009年2月12日,B公司向章某还款27万元,并又向章某出借了13万元,这两笔款是B公司依章某指示分两次(每次20万元,共计40万元)电汇给A公司的o2009年4月7日,B公司叉出借给章某12万元,并依章某指示电汇给了A公司。2009年4月8日、4月1 4日,章某分别偿还B公司12万元、15万元,均由我代表B公司收取。现在B公司已将所有款项归还给A公司,故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o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系A公司的股东。章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汇款5万元、2008年1 2月25日汇款22万元、2009年4月8日汇款12万元、2009年4月14日汇款15万元。朱某认可其收到了该54万元汇款,但主张并非其与章某个人之间借款,系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代B公司自A公司处所借,并由其代B收取款项,B公司已将款项归还A公司,并就此向法院提交电汇凭证、支出凭单、收据予以证明,其中电汇凭证共4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2万元,三张20万元凭证日期均为2009年2月12日,12万元凭证日期为2009年4月7日,汇款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A公司,附加信息及用途均显示“货款”;虽朱某主张上述凭证中货款系形式上写法,该两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章某对电汇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货款,而并非朱某向其支付的借款还款,且该款项72万元与其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主张朱某答辩状中关于借款、还款陈述不符常理;同时,B公司亦出具《说明》证明2009年2月12日60万元及2009年4月7日1 2万元均系B公司电汇给A公司的72万元货款,与章某起诉朱某的54万无关,且章某借给朱某的54万元与B公司无关,朱某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章某对朱某提交的有涂改的2009年4月7日12万元出凭单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支出凭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支出凭单均未经相对方确认,系公司内部单方出具;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朱某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内部资金往来,与该案无关。朱某主张关于12万元的支出凭单及电汇凭证中显示2009年4月7日,而章某向其汇款凭证显示4月8日,系因B公司4月7日借给A公司12万元,4月8日章某汇款系代A公司还款,但其未能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章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朱某个人银行账户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 2月25日、2009年4月8日、2009年4月14日共计汇款54万元,朱某已收到上述款项;虽朱某主张该54万元并非其与章某个人之间借款,系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代B公司自A公司处所借,并由其代B公司收取款项,且B公司已将款项归还A公司,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章桌要求朱某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章某返还借款54万元。
   【分析解答】
    该案争}义的焦点在于原告章某与被告朱某及A公司与B公司问通过银行相互转账资金的性质认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而原告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资金的性质,且双方均无法提供借贷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直接证据,需要法院抽丝剥茧地逐一还原事实真相。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是最后作出判决的重要一环。本案中,章某与朱某分别是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者又是大学同学,故两人间既可能存在个人往来,又可能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那么,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所证明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属于借款性质还是属于业务货款,则需要负
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予以证明。案件审理中,章某主张收款账户是朱某的个人账户,故是给予朱某的个人借款;而朱某则主张款项在A公司与B公司的商业往来中已经抵偿,并非个人间的借款。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当章某已经提供了初
步证据证明其向朱某个人账户汇款的事实后,朱某对于其所持的相应款项已经在A公司与B公司的商业往来中偿还的抗辩就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将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但是,朱某提供的B公司汇往A公司的转账记录在金额上并不能与章某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相吻合,且汇款附加信息及用途均显示为“货
款”,这更无法支持朱某所称该款项是“归还借款¨的主张D此外,考虑到《合同法》中关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法院认定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与A公司或章某存在借款关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章某与朱某借款关系成立,朱某应当如数归还章某向其转账的款项。可见,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往来情况,却无法直接证明款项性质,如果需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条方可。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08条
    《合同法》第1 97条、第2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4条、第66条、第73条
 

最近更新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中原告可以写委托人的电话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未成年人借款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借条写错名字还有效吗
借款与投资有什么区别
借款收不回来怎么办
借款交付第三人谁承担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见证人的作用有哪些
民间借贷法院起诉流程及所需材料
银行小额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小额贷款还不起了有什么后果
小额贷款担保期最多几年
民事债务纠纷会判刑吗
房屋抵押借款利率是多少

点击排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
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能否同时取得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
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出资发生纠纷,不能以民间
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
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一般认定为见证人
用于赌博之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属于夫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
公司借款利息怎么交税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