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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015-07-27 15:38:0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44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有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它不是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这是由于债务人消极地对待其债权,从而使债权人享有了代位行使的权利。(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o(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说,能够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不是债务人专属的权利,否则,不能代位行使。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
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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