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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的钱未拿收条对方现否认怎么办

2017-02-27 09:21:2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43
  华先生:我是东桥人,2004年7月因建造厂房急用,向同学借了16万元钱,原定当年底可以全部还清的。但是因厂房出现质量问题,与建房的承包人打起官司,承包人反诉我,还把我的账户都查封了,这样一来我就没能按时归还同学的钱。然而,我每年按10%的利率向他支付利息,已经付了6万多元。去年我的厂情况好转,5月1日我专程到他家还了4万元给他,但是见面后,一则难为情,二则只顾聊天,忘记让他写张收条给我。上周,法院寄来传票说他已经起诉我,还要求我归还16万元。我想不明白,他为什么说假话,为什么要以虚假的事实来起诉我。我承认我欠他钱,而且没有按时归还,是失信了。而他这样做算不算欺骗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我的这个案件?
  丁律师:关于华先生提到了自己曾经还过4万元钱给同学的事实,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供此方面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则,华先生应当承担对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华先生拿不出有利证据,证明自己曾于去年5月1日向同学归还了4万元,哪怕这个还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来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而导致败诉。所以在这里要提醒的是,在发生民间借贷往来的时候,不要怕丢面子、不好意思等原因而不留下字据。因为民间借贷不仅仅是金钱关系,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哪怕父母子女之间或者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借款都要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尽量要“立字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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