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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借款已还清 法庭上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判清偿2017-04-14 16:41:3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97次
[案情摘要]: 一男子向他人借钱,因赖帐以对方撕毁假借条为由想蒙哄“过关”。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该男子未提供相关证据为事实,判决被告黄先生偿还原告孙大伯借款6万元。 孙大伯与黄先生原是邻里关系,黄先 孙大伯与黄先生原是邻里关系,黄先生搬家后两人仍然往来。2007年7月,黄先生以家中急事需用钱为由向孙大伯借钱,说好借期为一个月,第二个月就还清。出于老邻舍关系,孙大伯爽快地同意了,黄先生向孙大伯借了6万元。黄先生即出具了借条一份,言明于2007年8月31日归还。但到了年底,黄先生还是没有还钱。之后,孙大伯多次向黄先生催讨此笔借款。但黄先生却以已委托自己的哥哥还款而拒绝归还借款。对此,无奈的孙大伯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先生偿还借款6万元。 黄先生认为,向原告借款6万元是事实,但借款后第二个月已经还清。原告收到钱后,即将一张假的借条给了被告的哥哥,在被告确认收到钱后,被告就马上要求其哥哥将借条撕毁。因此,虽然现在这张借条是真的,但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6万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对还款期限作了承诺。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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