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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素”可避民间借贷纠纷2017-06-22 15:31: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12次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但是,在法庭上,原被告经常会说出“借条是我签的字,但你没给我钱”,“我们曾经口头约定过利息”,“你还的钱是那次借的,不是这次的”等种种理由。 怎样才能尽量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出现纠纷?为了让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更放心,借款人在还款时更安心,律师提示市民在进行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注意“七要素”。 本报记者 安颖 典型案例1 称已还款却未举证 被告被判还款19万 市民赵某诉求法院判令朋友张某偿还向其借走迟迟不还的6笔借款共计25.3万元,然而,庭审中,张某却称自己已经还款了,而且还偿还了利息。因张某虽称还款却不能有效举证,日前,南开区法院判令张某偿还6笔借款中属于个人借款的4笔款项,共计19万元。 原告:巨款借了两年一直不还 被告:钱早还了却拿不出证据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短缺,自2005年6月24日开始,被告陆续向其借款共计25.3万元。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2005年6月24日及6月30日,被告向原告确实借款12万元,但其已于当年9月偿还了15万元,其中包括3万元利息。而其他借款,一部分为被告所拥有的投资公司所借,不是个人借款,另一部分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条,但赵某并没给付款项,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6笔,其中以个人名义借款4笔,款项共计19万元。此4笔借款,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但借据上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另外两笔借款,原告承认是用于投资公司房屋租金及室内装修等,不属于个人借款。 被告在庭上辩称,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其已于当年9月份还了15万元,此后又先后4次还款共计25.5万元,故已将所欠原告款项还清。但对此,原告却称被告所还上述款项是偿还另外借款,与此债务并无关系,而被告也未能对所还款项有效举证。 法院:依据借条判令被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称已经先后还款25.5万元,但其未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笔个人借款,共计19万元。 典型案例2 称被胁迫签下借据 没有证据照样得还 周某凭一纸借据将妻子的朋友孙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其所借的3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然而,孙某却称因自己患有脑疾,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条内容,且借条是在周某家人的胁迫下签字的,签字后周某也未给付款项,自己不应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其不能提交自己与周某无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原告:借走30万元后朋友失信 被告:签下借条缘于多种原因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于去年5月18日向其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并约定如一年内被告无偿还能力,把自己名下位于天津站后广场的一套房子卖掉用以偿还借款。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也没有经济往来,只因被告与原告的妻子因集资相识,其后原告之妻怕集资有风险,要求被告做担保,自己便签下了借条。 被告称,当时原告之妻将30万元打入自己妹妹的账户,被告便将该款打入了集资公司负责人的账户。去年5月18日,原告女儿经营的商店开业,被告前去庆贺,晚10时许,原告一家人将被告拉到原告家,逼迫其在30万元的担保书上签了字,称不写就不让被告走,被告要求给丈夫打电话,也遭对方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称自己才签下了借据。 庭审中,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否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成为争议焦点。原告称,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后,自己便当场给付了30万元现金。 而被告虽承认借条上的签名和日期是自己所写,但称内容并非自己书写,且因患有脑疾并在原告家人的胁迫下,当时并未看清借条上的内容。而且,签字后,原告也并未给付其30万元。被告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之妻通过自己妹妹与集资公司经济往来的票据以及自己的诊断病历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之妻系朋友关系,去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女儿书写的借条上签字,该借条载明“2006年5月18日孙某找周某借款30万元整,孙某承诺一年内还清。如一年内没有偿还能力,就把房子卖掉用于偿还借款”。同时,借条中注明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及借款日期等事项。 法院:无证据支持被告应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交了原告之妻通过被告妹妹与集资公司往来的票据以及被告的病历证明等证据,但往来票据只能证明原告之妻曾经参与集资行为,而病历虽然证明了被告患病的事实,却不能证明当时她在借条上签字时的身体状况。 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归还30万元。但因双方在借条上并没约定利息等情况,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借款利息的诉求未予支持。 签借贷合同注意“七要素”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怎样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合理、合法的借款合同应该如何书写,一旦出现借贷纠纷,怎样的证据更容易获得法庭支持,对此,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范培红律师提示市民,在进行借贷行为时,要注意“七要素”。 1 应看清借据、谨慎签名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书写,但双方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凡涉及借款时间、用途、数额、期限等重要条款一定要认真查看,最后由合同双方亲笔签名。如果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担保人签名,最好由几名当事人按下清晰的指印。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将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民间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于是有些出借人会碍于情面不要求对方书写借款合同,而仅仅是口头约定,这样的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便会“有理说不清”。 范律师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 2 了解借款用途、保证还款合法性 尽管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着诸多原因或不愿示人的个人隐私,但出借人仍旧应该在签署借款合同时了解对方借款的用途,最好能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 若借款人将款项用于非法用途,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因此,借款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了将来还款的合法性。 3 双方应约定合理利息 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双方可能会处于情面上的考虑不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因此,如果借贷双方确实不约定借款利息,可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约定利息,则要依照相关法律约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率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借款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4 设立担保,可让出借人更放心 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5种担保方式中,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使用其中的保证和抵押。在数额相对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或由他人担任担保人。当到达还款期限而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还款利率等借贷合同内容进行重新约定时,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设立担保,可以让出借人出借款项更放心。 5 纠纷发生后,有力证据最重要 纠纷发生后,法庭审理最重证据,因此,拥有有力证据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都要保存好借据,为将来还款和维权保留证据。而在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条件的话,可以保存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持借贷合同到公证处公正。完整翔实的影音资料可成为提交给法庭的重要证据,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将很难被推翻。 6 催要借款,两年是个坎儿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提醒借贷关系中的款项出借人不要碍于面子一再拖延催款时间,从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借款、还款时,都写下“收据”最保险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出示的收据同样重要,它可以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及出借人借出款项的事实。而在借款期限到达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也要出具收款凭证,证明借款人已经还款、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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