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民间借贷案例 >> 涉台债务纠纷案 |
涉台债务纠纷案2017-06-23 09:40: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16次
2006年元月,本所接受台商香港金濠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唐先生委托,指派王亚林、李智贤律师代理唐先生与被告一安徽省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长胡某、被告二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200万元,近日已经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04年9月14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唐先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约定2004年12月20日前归还。2004年9月20日胡某收款后,与集团公司共同向唐先生出具收据。因胡某为能如期归还借款,2004年12月22日胡某与集团公司遂致函唐先生,希望顺延还款期限,并承诺2005年3月20日前归还人民币200万元。但在期限届至时,胡某及集团公司依旧未能按时履行义务。2005年3月22日,集团公司向唐先生作出情况说明,希望其能再次给予支持,将还款期限宽限至“近期土地、股本结构等理顺时”。当日唐先生即表示同意。鉴于截止2005年10月31日仍未见还款,唐先生遂于此日向胡某催告其应于11月15日前全数偿还,未果,遂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唐先生认为:2004年9月14日,被告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当时承诺归还期限为2004年12月20日,并以被告在金濠(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35%股权作为担保。2004年9月20日,胡某及集团公司共同向原告承诺2005年3月20日还款,但迄今为止,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两被告应连带偿还欠款200万元人民币或将被告在金濠公司的35%股权转归原告所有并从2005年3月21日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被告一胡某认为:2004年9月14日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200万人民币,但该款是集团公司借的。胡某作为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对该笔借款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2004年9月14日的借条上载明胡某个人在金濠(合肥)公司的35%股权作为风险保证,但金濠(合肥)公司重组后,胡某个人在金濠(合肥)公司中并不享有股权。借条中胡某个人持有金濠(合肥)公司35%股权作为质押的约定不能成立。且出具借条也是在金濠(合肥)公司重组之后进行的,原告是知情的。 被告二集团公司认为:一、向原告借钱是公司的行为,用于股权并购前遗留的问题。金濠公司原股东在转让前隐瞒了重要事实。集团公司借款实际上是为解决原转让方遗留下来的问题,对此原告是清楚的。二、有关股权质押的约定是无效的。胡某个人并不持有金濠公司股份,借条中以胡某个人股权作为借款的质押的约定不能成立。被告二集团公司愿意就200万元借款与原告商定日期偿还,但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