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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店亏损,总公司有权要求分店店长赔偿损失吗?

2015-05-27 09:56:5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78

     安玉梅曾在河南省周口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下设的分店担任店长,由于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造成分店亏损24 528.94元。百货公司把安玉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接其公司规定,要求店长赔偿损失。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百货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店的损失与安玉梅有关或由安玉梅造成。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百货有限公司十分不服,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货公司诉称: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安玉梅在公司第四分店担任店长职务,全面负责店内的经营管理,负责香烟和鸡蛋的进货,关于这点有公司的任命会议记录和盘点交接手续为证。安玉梅在任职期间,鸡蛋的进货量和实际销售的鸡蛋相差2 133.8千克,即实际销售的鸡蛋量少了这么多,折合人民币13 977.12元。
    百货公司认为,安玉梅作为店长,经营管理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公司的管理章程,其应承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由安玉梅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庭上,百货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强调安玉梅的失职直接导致了公司的利益受损,有理有据,让其赔偿损失是无任何异议的。请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分店亏损,总店有权要求分店店长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百货公司多次提到的行规,实际上是指行业规范,是该公司根据相关章程规定制定出来的,又称自律性规范。毋庸置疑,行规有助于规范同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但是行规也有不合理的条款,本案中,百货公司制定的行规表明:分店店长在经营管理中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店长赔偿。
    这个条款带有很强的局限陛和狭隘性,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相悖。众所周知,行规的前提是合法,如果不合法,与法律相冲突、相违背,那么最后它只能服从于法律。对于推崇不合理、不公正行规的百货公司,不能公然与法律“叫板”。
   “叫板”的同时,百货公司又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分店的损失是直接由安玉梅造成的,因此最终只得服从法律判决——驳回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另外,分店隶属于百货公司,安玉梅是百货公司聘请的员工,分店属于百货公司。分店亏损百货公司也有很大的责任,我们完全可以说是由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分店亏损,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百货公司都没有理由要求安玉梅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
    (l)行规是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风气的重要工具,但行规的前提应该是合法、公平、公正,否则它必须服从法律。
    (2)总公司聘请分店店长来经营和管理分店,不是聘请一个赚钱工具—一只赚钱、不亏损,因为没人能保证管理分店一定会给公司赚钱而不亏
损,不能一旦分店亏损,就找理由起诉分店店长,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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