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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被毁坏,由谁来承担责任?2015-05-27 15:29: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700次
【案例详情】
2007年1月,某商场推出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陈某到该商场购买了一台宽屏液晶电视机,电视机的价格为1.1万元。提货时,陈某付款5 000元,余款自2007年2月起,按每月1 000元给付至货款全清之日止。在分期付款期间,若陈某不按约定付款,商场可以无条件收回电视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在全部货款没有付清之前,陈某不得将电视机出售、抵押、赠与和转租。 合同签订之日,陈某将电视机运回家中使用,随后连续4个月,陈某均按约定给付了货款共计4 000元。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6月的一天深夜,陈某居住的房屋遭雷击,意外发生火灾,家中所有财产付之一炬,那台电视机也未能幸免。此后,商场与陈某就如何承担电视机的损失产生了纠纷,因而诉讼。 【案例分析】 陈某的房屋因雷击而起火,属于自然灾害,其与商场均无过错。但是毕竟电视被毁掉,对于这个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呢?本案中由于电视机被毁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不过,如果很多时候,物品的毁坏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而是人为过失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鉴定责任承担方呢?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转移,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可是,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时,如何认定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呢? 针对本案,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于陈某和商场共同所有,风险责任双方均摊。理由是: (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其中,陈某占有电视机并且使用电视机,而商场取得收益,还有处分权。因此,双方共同拥有电视机的所有权。只有等到陈某把所欠的余款全部交付,电视机的所有权才属于陈某一个人。在陈某未交清余款之前,商场擅自处分该电视机,则侵犯了陈某的民事权利。如果陈某擅自处分电视机,则违反了合同,同样侵犯了商场的合法权利,双方均没有对电视机的完全处分权。可见,任何一方都没有电视机的完全所有权。 (2)合同中有一则条款:如果陈某不按期付款,商场可收回电视机。这个约定实质上是以电视机为抵押物,担保剩余货款的履行。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陈某不按约定给付剩余的货款。 综上所述,这台电视机的损失,应由陈某与商场按各自所占份额分担。 【案例启示】 (1)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时,产品的所有权为购买者与出售者双方共同所有,当购买者付清所有余款时,商品的所有权才全部转移到购买者手中。 (2)分期付款购买来的商品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共同分担损失。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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