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拒付货款,保证人要连带清偿吗?
2015-06-01 14:05:3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43次
【案例详情】 2009年10月1日,某服装厂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向服装厂提供50万元的贷款,借期为1年。在贷款合同上,某外贸公司和某食品公司在保证人栏内盖章,并注明“服装厂到期若不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 后来服装厂由于技改项目决策不当,造成服装产品销路不畅而严重积压,1年的期限到了之后,服装厂没有偿还分文本息给银行。银行向服装厂催收过期贷款无望,便直接找实力雄厚的外贸公司,要求其归还贷款本息。 外贸公司认为,该笔贷款由它与某食品公司共同担保,应该由双方分担担保责任,它最多只能偿还其中25万元的本息。再者,银行应先起诉服装厂,如果在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实现债权,才能再来要求它偿还。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银行把外贸公司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外贸公司偿还50万元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服装厂和食品公司共负连带责任。案件经审理后,银行胜诉。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当保证方式没有具体约定时,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第二个问题是,担保人如何行使先诉抗辩权。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性质也就不同。一般保证为补充责任,连带保证为连带责任。两种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以免发生争议。要知道,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方式,保证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外贸公司和食品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保证人栏内注明“服装厂若到期不还贷本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字样,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据此,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两个保证人的顺序和份额,但作为债权人,银行既可以只要求外贸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只要求食品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还可以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它提出的抗辩理由是:银行应先起诉服装厂,然后偿还要求。这个辩解理由实则是在行使先诉抗辩权。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呢?它是指债权人在未对债务人起诉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就直接向保证人起诉的,保证人依法起诉抗辩,而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为一般保证人所设,即适用于一般保证中的补充责任。所以,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外贸公司)无法享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债权人就可以越过债务人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这也是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关键区别所在。 本案中,由于外贸公司和食品公司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其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保证方式。因此,作为保证人之一的外贸公司无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 (1)在做保证人替人担保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担保方式。 (2)担保人可不是一个好差事,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随便替人担保,避免惹上麻烦。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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