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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书写借条之间的包含关系及举证责任

2015-06-29 16:03:0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27

                               重复书写借条之间的包含关系及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活动中,常常有因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原因重复书写借据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持多份借据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主张借据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和实际借款金额呢?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多份借据系重复书写,之问具有包含关系的,需要就自己的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l】
     无证据证明_任后借条包含在的借条借款的,将承担前后借条所仃借款的还款责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侯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侯某于2010年3月、5月、2012年2月分别向其借款2万元、3万元、5万元,合计借款1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侯某口头承诺会尽快还款。2012年3月,王某要求侯某还款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今侯某偿还借款IO万元o
    被告侯某辩称,认可2010年3月和5月的借条,共计5万元;不认可2012年2月的借条,该5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系王某担心前两次借款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让其补写的借条,因王某称前两次的借条不好找,如找出来一定销毁掉,出于对王某的信任,侯某未要回前两次的借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于2010年3月、5月、2012年2月分别向王某出具了2万元、3万元、5万元三份借条,合计借款IO万元,借条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供的三份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侯某辩称201 2年2月的借条没有实际发生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基于上述理由,王某要求侯某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侯某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
有证据证明在后借条包含往前借条借款的,按在后借条借款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某诉称,刘某于2011年起陆续向我借款,共计6万元;2012年年底,刘某又一次性向我借款7万元,均未约定还款日期。时至今日,虽经我多次催付,但刘某拒不返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事实是存在的,但从201 1年起,多笔借款共计6万元,由于2012年年底,赵某要求我补一张总借条,并加l万元利息,出于对赵某的信任,补借条时我并未要回赵某手中原本的4张借条,因此,同意偿还赵某7万元,不同意赵某要求返还1 3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 1年1月、5月、6月、1O月分别向赵某出具了1万元、2万元、5千元、2.5万元4张借条,借款金额合计6万元。 2012年12月,刘某再次向赵某出具借务,借条内容为:自201 1年1月起至今,从赵某处共借现金7万元整o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刘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o本案中,赵某虽向法院提供5张借据,但从2012年12月借据内容来看,明确刘某自201 1年1月起共向赵某借款7万元,该借据借款应涵盖20 1 1年1月至IO月的借款,故赵某诉请要求刘某偿还5张借据的
借款,法院不予认可。故判令刘某偿还赵某借款7万元。
    【分析解答】
    上述两个案例,被告均辩称几份借据之问具有相互包含的关系,而两个案件最终的认定结果截然不同,如何认定借据之问的涵盖关系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举证的重点。案例l中,王某主张侯某欠款1 0万元,并出具三分借据予以证明:而侯某主张5万元借条包含了前面2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就其主张,侯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侯某的当庭陈述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案例2中,赵某虽向法院提供五张借据,用以证明刘某欠款13万元,但201 2年1 2月借据的内容明确写明,自2011年1月起至今,刘某从赵某处共借现金7万元整。因此,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所称7万元借条包含前4张借条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
    借据是民问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借条汇总、诉讼时效等多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同时,在收回原借条进行销毁时,要注意消灭证据的方式,如果仅仅是撕毁借据,经对方拼合粘贴,还有可能作为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如前述案例所述)。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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