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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一次性书写借条不一定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2015-06-29 16:10:3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65
                      非本人一次性书写借条不一定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借条一般是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这就使对借条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容易。一旦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事后在手工书写的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就扭曲了借条真实反映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借条内容形成的时间,从而判断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案例】
    非本人一次性书写借条法院不认可
    ——原告王英与被告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英诉称,201 1年IO月IO日,张义为我写一张借款25万元于4月底还清的欠条。后张义对我避而不见,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张义返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张义辩称,王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持字条是王英自行篡改而成,字条前后的格式、字迹不一致,从文意上看是王英欠我25万元,不是我欠王英,且王英未能提供双方借款的借条、收务或汇款凭证等证据加以佐证。故不同意王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lO月lO日,王英书写字条一张,内容为:“2011年lO月1O日王英与张义约定,张义再毒打王英一次无论轻重当场罚款5000元,必须当场拿出给付王英另外借王英25万元于4月底还清”,张义在落款日期下签字。
    王英称字条为其一次性书写,由张义签字,张义认可签字,但认为“另外借王英25万元于4月底还清”的内容系王英后来自行添加。经法院主持鉴定机关鉴定,“另外借王英25万元于4月底还清”字迹与字条上其他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连续书写形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英提供字条用以证实其与张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张义称其在字条上签字时没有“另外借王英25万元于4月底还清”的内容,且经鉴定,字条中“另外借王英25万元于4月底还清”字迹与字条上其他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用同一
支笔连续书写形成。故王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件中,王英为证明张义借款提供了由张义签名的字条,该字条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约定了如张义毒打王英,张义给王英5000元;另一部分是张义借王英25万元。张义虽认可该字条中的签名是自己所签,但对借款25万元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是后来添加的。经鉴定,该借款25万元的内容确实与前面的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笔书写,张义的陈述更接近于事实。依照常理,借条应该在同一时期连续书写,如果不是连续书写,则可能另写借条,或者由双方在借条上确认,但该借条则是直接在原条的后面书写,不符合常理,因此王英的陈述涉嫌虚假。同时王英并未能提供出其向张义借款25万元的汇款凭证、存款凭条、证人证言等。综合全案,王英的证据证明能力低于张义的证明能力,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如果二人借款关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借款关系,则最好重新书写借条,如果在原借条上添加,则最好在借款人签名的下方另行添加,将借款的情况写清楚,由借款人另行签字,并写明日期,这样更能反映整个借款的过程。为了避免额外添加文字,最后欠条由自己书写,不让别人代笔。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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