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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2015-07-15 16:58:2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80次
复利、“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o对于复利,法律上持否定的态度。 【案例】 原告汀某与被告陈某某民IlIJ借贷纠纷案 原告曹某诉称,陈某某于2004年5月18日,以开公司做项目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答应3个月还清。经过4年尚有15. 978万元未还,2008年3月2 1日,我与陈某某协商,约定陈某某从2008年4月15日至8月1 5日分期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按年息15%计,最终期限为2008年IO月15日,现约定期限已经过了,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返还所借款及约定利息共计17. 3761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是向原告借了钱,目前还有15. 978万元没有还。但这部分钱是包括了利息的,所以现在再计算利息的话应该把之前的利息去掉。 法院查明,2008年3月2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曹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原借曹某款项经屡次归还,尚余本利计一十五万九千七百八十元整(15. 978万元)o经协商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分期归还,到2008年8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按年息1 5%计。最终期限至2008年lO月1 5日o借款人:陈某某”o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欠条15. 978万元其中本金数额为5.5万元。 法院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曹某欠款15. 978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本金5.5万元按照年息l 5%,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分析解答】 民问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借款的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因此,民间借贷中应当严格区分本金与利息,计算利息应当以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或者“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经双方确认,欠条15. 978万元中包含本金金额为5.5万元,剩余的1O.478万元为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该笔欠款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分期归还,到2008年8月15日前全部还清。逾期未还的,则按年l 5%计算利息。由于被告陈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因此,从2008年8月16日开始,该笔欠款开始计算利息,但此时计算利息应该严格区分本金与之前欠款所生利息,即应当以本金5.5万元计算,而不能按15. 978万元计算利息。 民问借贷并不是正规的金融工具,至多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如果允许民间借贷中实行“利滚利”,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出现高利民间借贷崩盘,损害众多普通贷款人的利益情况。因此,我国法律对高息民间借贷持否定态度,禁止复利、“利滚利”o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 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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