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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计算2015-07-15 17:02: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458次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中的提前还款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前还款一般不会损害贷款人利益,所以一般会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按实际借款期限偿还利息。民间借贷中在有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按照还款期限履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前还款和逾期还 款严格来讲都是违约。而提前还款因为一般不损害贷款人利益所以法律有专门规定,具体处理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案例】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不能再主张全部利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300,OOO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5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0 2008年7月11日被告将所借本金付清,但拒绝支付利息o现在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38,61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是利息不认同,在6个月之后还款10万元,在借款期满前已将余款还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江某向李某借款300,OOO元。当日江某向李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江某向李某借用现金300,OOO元,借期3年,利息按5年死期还。江某签名”。此后,江某于2006年年底还款100,OOO元,于2007年11月底前还款1OO,OOO元,于2008年7月底前还款1OO,OOO元,未支付过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并支付利息。因被告存在提前还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过高,具体给付数额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之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江某给付原告李某借款利息人民币24,900元。 【分析解答】 民问借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要求还款之前,借款人也可以随时还款,因此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则不存在提前还的问题。这里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中提前还款是指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在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借款人要求全部偿还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违约,贷款人可以拒绝借款人的还款请求。具体处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l)如果民间借贷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视为双方同意变更合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并支付利息。对利息有新的约定的按照新约定的计算利息,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贷款人仍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利息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3)对于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而贷款人不同意的。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o借款合同的收益是利息,提前还款会影响贷款人的预期收益,因此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是否会引起违约责任呢?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对提前还款有特别约定,只规定了一般违约责任,因为提前还款一般不会损害贷款人利益,所以一般会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因提前还款而造成出借人额外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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