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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多种计算方式

2015-07-16 13:47:0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32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多种计算方式
    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根据约定借款给借款人后,享有债权。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应根据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债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仍未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根据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案例】
     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的,约定的还款只期到期后借款人应当还款,逾期木还的,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术还的利息。
          【逾期末还的贷款利息可以由双方约定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被告曾口头向我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07年9月18日,被告向我请求2008年1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并承诺2008年3月1日前给付我利息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利息
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于2006年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07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08年1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25,OOO元;2008年3月1日前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但考虑我与原告朋友关系,原告借款给我对我帮助很大,且又拖欠时间较长,因此我同意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35,OOO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因被告逾期未予偿还,原告多次进行催要0 2007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08年1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25,OOO元;2008年3月1日前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同意按原告要求还款30,OOO元及利息5000元,该还款30,000元包括本金25,OOO元及前期利息5000元,共计本金25,OOO元,利息IO,OOO元,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利息1万元,以上共计3.5万元。
【案例】
 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属无息贷款的,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的,出借人如主张计算利息,则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借款利息无约定的,贷款入主张的逾期借款利息在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法院可以支持
                                    一赵某与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赵某诉称,我与饶某系朋友关系,饶某因购房急需现金,向我借款70万元,于2008年2月1 6日给我出具借务一张。上述款项经与饶某多次协商,至今未归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饶某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饶某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我已经还了3万元,我同意给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饶某原系朋友关系o赵某陆续向饶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饶某于2008年2月16日为赵某出具有其署名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赵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o饶某已还款3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中,饶某向赵某书写的借条中,约定借款事项明确、数额确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饶某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返还借款。现赵某依借条要求饶某偿还借款6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合法依据;赵某关于利息的主张,双方虽未书面约定,但饶某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判决被告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67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o
  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根据案情可以在中国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四倍以内判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诉称,龙某于2007年lO月28日向我借款29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后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未还清。龙某又于2009年7月22日向我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这3万元欠款是包含在29万元欠款当中,龙某至今未偿还。现我起诉要求龙某偿还欠款3万元,并自2008年8月3 1日起分别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倍、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向我支付欠款利息、违约金,至欠款偿还之日止,赔偿我误工费l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龙某原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28日,龙某作为借款人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以下简称“29万元欠条”),内容为:今向王某女士借到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半年后还款壹拾伍万元整(还款日期:2008年4月28日),奥运会结束后一周内将余款壹拾肆万元整全部还清,若因不可抗力使还款出现困难,家人(兄弟姐妹)负责偿还;如果拖延按百分之一付违约金(每天),最后还款日期2008年8月3 1日o后龙某又于2009年7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以下简称“3万元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因此前丢失了欠款叁万元的欠条,同日期内欠条只有一份有效),9月底(30日前)还清。庭审中,王某持该3万元欠条原件向龙某主张欠款,并自认该笔3万元系原29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且因此主张龙某应依据29万元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违约金标准向其偿付,但王某未能对3万元欠条中另行约定还款日期一节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王某另向龙某主张误工费用,但其未能就此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关于利息一节,经询问,王某陈述其与龙某达成了利息按照银行利率4倍的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材料。
    该案在审理期间,龙某曾到庭接受法院询问o期间,龙某表示认可3万元欠条的真实性,但陈述其已经偿还了其中的1.8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法院释明其按法庭指定时间到庭开庭,并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权利o后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交的3万元欠条的内容,可以确认龙某应向王某还款3万元的事实o龙某虽曾表示其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推定其自愿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现王某诉请法院判令龙某向其
返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另主张龙某应按照29万元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及违约金标准向其支付违约全,但其未能就两张欠条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3万元欠条中另行约定了还款时间的理由予以合理解释,只能认定双方已对3万元借款事宜达成新的协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双方曾对利息予以约定,故法院对其主张还款期限届满前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龙某仍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则应依法向王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体标准由法院予以判定。此外,王某主张赔偿误工费,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此亦不予支持。判决龙某偿还王某欠款人民币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09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分析解答】
    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还歉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则应依法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案情不同在诉讼中,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总体来说当事人有约定的,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判定。
    上述三个案例中,法院对当事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判决不同是由不同的案情决定的,案例l中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达成合意,且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约定。案例2中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虽没有约定,原告主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同意了原告的主张,法院判决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案例l和案例2中虽然都看似是对利息有了合意,但如果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案例l中的逾期利息仍然为约定的数额不变,案例2中的逾期利息是随着天数的变化而变化的,由此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因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在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的时候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案例3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对逾期利息达成合意,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也是法院通常判决逾期利息的标准。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第207条、第211条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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