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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能否得到支持?2016-05-17 11:46:5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12次
内容提要: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向沈之中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个人向沈之中归还了该笔借款,沈之中于是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温文,公司随后也出具了《承诺函》,对向沈之中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温文根据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司归还50万元欠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温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归还50万元借款
【案例】 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向沈之中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文个人向沈之中归还了该笔借款,沈之中于是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温文,公司随后也出具了《承诺函》,对向沈之中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温文根据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司归还50万元欠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温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轻盈塑料制品公司归还50万元借款。 【争鸣】 ■原告温文提出,自己作为个人向沈之中归还了借款,沈之中将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他,转让完成后,他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公司应当归还借款50万元。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债权转让的问题。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入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债权的一部分。债权的转让是债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本身的变更。债的转让有如下特征: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产生的,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要求让与人就该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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