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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迄今为止已有300多万“老赖”受到“失信人”强制措施的制裁!2016-08-19 15:24:5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992次
一、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且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直至全部清偿,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确认的,可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二)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以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要旨: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二、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一)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构成要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失信名单的内容确定以及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1.失信名单的内容确定。 《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第一条即指明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内容及规范对象:一是必须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二是作为规范对象的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失信名单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三是人民法院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来实现制度目的。 《失信名单若干规定》最终将一部分具有严重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制度的适用对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逐步将列入失信名单成为通行做法,不纳入失信名单的未履行法定债务的被执行人成为例外。 2.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失信名单若干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救济五个环节的程序。 在启动程序上选择了双重启动,即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在认定形式上,《失信名单若干规定》采用了决定的形式。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除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外有关的特殊事项及某些紧迫性问题作出的判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被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以补正其权利遭受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救济程序,使救济程序又变成其规避执行的手段,《失信名单若干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也需要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前述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涂销失信信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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