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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01-19 15:22:0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96
  请看案例:在短短的8个月时间里,储某用从朋友那里借来的80万元巨款,多次带情人游玩。债权人华某在多次要债无果后,将储某及其前妻施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储某一人归还原告欠款,驳回原告对施女士的诉求。
  协议离婚后前妻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2007年4月20日,储某与施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储某就发生了外遇,还偷偷地包养了情人。2011年9月14日,两人协议离婚。没过多久,施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她名下的宝马轿车也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
  原来在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原告华某多次通过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施女士前夫储某80万元。2011年5月30日,经华某督促,储某向其出具了一张总借款为80万元的借据。后华某多次向储某催要,但至今分文未还。因该债务产生于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华某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并对登记在施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进行了诉前保全。
  原被告双方法庭争辩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关键
  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储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其对借款情况毫不知情,且她与前夫储某长达4年的婚姻中,储某多次携带其包养的情人出入澳门、柬埔寨等地高档娱乐场所,大肆消费挥霍。因此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且她购买的宝马轿车也是其个人筹款所购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施女士当庭展示了她的购车贷款合同以及每月还款记录,同时向法庭递交了一张前夫名下的澳门消费贵宾卡,并向法庭申请调取储某多次携带婚外异性朋友出境的资料,以证明前夫在离婚前后一直带着情人出去游玩,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辩称,被告施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系其前夫储某送给她的生日礼物,是用他的借款所购买,请求法庭支持自己诉讼请求。那么,到底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储某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储某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该笔借款的时间虽然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该债务是由两被告达成的借款合意,并用于两被告共同的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故被告储某向原告借款系其个人借款,应由被告储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的诉请无证据证实,被告储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妨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储某归还原告华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64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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