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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债务离婚仍应共担2017-06-16 15:04:4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883次
案例:钱某与傅某于2008年3月5日协议离婚,同年3月10日,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双方签署确认书,确认对外欠款5.07万元。2008年4月至11月,钱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万元。钱某要求傅某分担2万元。而傅某声称,2008年3月5日,双方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3月10日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的签名,是受钱某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分担债务,钱某问傅某是否应当分担该笔债务? 本案涉及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夫妻一方代偿还共同债务后,依法律规定有权就其超额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钱某、傅某夫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归还,在离婚后当属共同债务,钱某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钱某基于双方“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在该确认书不存在所谓欺诈(骗)形成的事实前提下)中的约定,向傅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傅某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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