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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收条反映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中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2015-06-29 15:35:5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53
            借条、欠条、收条反映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中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三种凭证,三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差别非常明显,借条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欠条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收条反映的是收纳关系,三者背后反映的事实有着明显的差异,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不可混同使用。
【案例l】
     借条足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
    一崔艳与被告张福民间借贷纠纷案
崔艳诉称:张福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 1年2月25日向崔艳借款3万元用于家里房屋装修,并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崔艳人民币叁万元(大写),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欠条,只续1年。崔艳曾多次向张福催要借款,张福却以已经偿还为由,拒不偿还。要求解除崔艳与张福借款合同,张福返还崔艳借款
3万元。
    张福辨称:张福并未向崔艳借款,只是在喝醉酒以后给崔艳打了借条,但已经于2011年4月1 1日上午将3万元本金及10%利息,共计33,000元还给了崔艳,崔艳给张福出具了收条一张。虽经过鉴定,收条上崔艳签字是由保证书上模仿的,但保证书是20 1 1年4月29日书写的,在收条之后,因此,收条上的名字系崔艳本
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张福向崔艳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收到崔艳人民币叁万元(大写),于201 2年12月3 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欠条,只续1年。此后,崔艳多次向张福催要借款,张福以已经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并出示收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收到张福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元整;收款人:崔艳;2011年4月II日早上9点益通驾校门口o经鉴定该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崔艳所写。
张福对其其他辩称也未提供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2011年2月25日的借条上显示了张福收到崔艳提供的借款的数额、日期,承诺了还款期限等内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张福提供的收条,经鉴定非崔艳所写,并且其陈述前后矛盾,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借款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借款关系,张福偿还崔艳借款3万元。
   【案例2】
   【欠条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就足民IIJ借贷关系】
    ——张军与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军诉称,李海于2008年5月9日在我处购买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o李海当时没有付款,给我出具了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李海推拖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海偿还货款800万元,利息102万元;该案诉讼费由李海承担。
    李海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事实是2007年年底双方相识后,共同投资一个项目,各出资50万元,因资金不够,张军说将其的物品放到我处,销售的价格可以作为筹备资金。后来项目暂停,对这些物品,张军写了欠条,我只是签了字,签字的时候,没有欠款人的字样和日期。我们之间是保管关系,并非买卖,且所有的物品只值40多万元,张军这是诈骗,不同意张军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9日,被告李海签署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张军和田玉、寿山雕件、动石、刘海戏(蟾)、观音一尊等,共计人民币800万元整o欠款人李海o"但张军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虽该签名为李海所签,但不认可买卖关系,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位置:并进行了鉴定o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军称被告李海在原告处购买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双方是买卖关系;但其提供的欠条上的记载表述不详,且不能说清李海购买物品的准确名称和数量;除欠条外,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o在现有证据下,尚不能确定张军与李海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o张军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
支持。因此,驳回张军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收条是指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o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收条同欠条、借条相比,缺少了开具人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也就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是用来消灭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我们为了赎回欠条和借条,在给付债权人货款的同时会要求债权人给我们打一个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人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2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
用上则足有区别的:
    (l)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入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问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
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 96条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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