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之前夫妻一方欠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可以要求偿还
2015-07-16 15:02: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314次
结婚之前夫妻一方欠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可以要求偿还 自然人之问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产生了借款的事实,并且这种借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就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种民问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会因为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而改变呢?不少传统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是不分你我的,结婚后,婚前的借款就会自动免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在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夫妻一方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夫妻在离婚时,贷款人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案例】 结婚前男方向女方借款,离婚时未就此债务进行处理,离婚后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偿还 一梁某与宋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梁某诉称,我与宋某于200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以朋友相处。后2003年3月宋某以盖房为由,从我处借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之后我与宋某结婚,宋某一直承诺还款,并曾承诺以房产作为抵押。2004年我与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该笔欠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返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该 案诉讼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与梁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梁某所述的借款发生时,房屋已经建成,且当时建房的费用不可能达到1 5万元。另梁某的收入不足以提供该笔借款,其在与我离婚时也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没有债务纠纷,故我不同意梁某之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8月3日登记离婚0 2003年3月10日,宋某向梁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有宋某从粱某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用于宋某建房。2003年8月1日粱某、宋某所在街道的法律服务所出具了《见证书》,包括《协议书》、房屋草图《见证书》。其中,《协议书》之主要内容为:“协议人宋某与粱某是朋友,宋某于2003年3月自建房屋3排共9间,在建房时宋某资金短缺,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因宋某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现无法偿还粱某1 5万元的借款,经宋某与梁某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在宋某还给梁某借款15万元之前,宋某将自建房 屋共9间交给梁某占有、使用、收益;二、在宋某还给梁某欠款15万元之前,如遇该房屋需要拆迁等情况,由宋某委托粱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应补偿手续。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梁某所有,同时宋某不再偿还给梁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o"该《协议书》下方协议人处有宋某、梁某的手写签名及按印。对于梁某借款给宋某的款项来源,梁某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3月27日粱某向杜某出具的《欠条》一张o主要内容为:今有梁某向杜某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用于建房,承诺三年内还清(用房租还借款),如果不按时归还,用新建房做抵押直至还清为止,在抵押期间收入归杜某所有,大约为IOO耐(约六间房)o庭审中,杜某亦到庭说明了上述借款情况。 2004年8月3日,梁某与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宋某与梁某于2003年8月登记,婚后女方有一女儿给双方带来不少矛盾,现因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孩子女方带走;一进门北起北房及东房一排归男方所有,其余部分归女方所有;债务无o对于《离婚协议书》中为何未列明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粱某解释称因当时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房屋权属归其所有,故列明双方没有债务纠纷。对此《离婚协议书》,法院在另案中已判决其为无效。 法院认为:粱某提交的《欠条》、《见证书》等证据已可证明梁某与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并有证人说明借款的来源o宋某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法院对其相关抗辩无法予以支持。粱某对离婚协议中未写明该笔债务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鉴于约定的债务清偿方式已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在此前提下,梁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梁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 【分析解答】 该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混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与借款人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因结婚行为而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在法律规定上,我国也承认夫妻一方在婚前财产的独立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梁某在婚前向宋某提供借款,双方成立了民问借贷法律关系。粱某与宋某结婚后,借贷关系依然存续,梁某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向另一方主张婚前债权的,还可能面临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在两年内未向债务入主张债权的,该债权就丧失了法院的保护。在夫妻婚前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因为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往往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而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又极不可能出现夫妻双方为婿前债权债务对簿公堂的情况。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权,是否必然会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超过而丧失法院的保护呢?对此,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债权的诉讼时效,因双方结婚而中止。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双方深厚的感情为基础的,且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经析产无法分割。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主张婚前债权,将面临感情障碍和实际偿还障碍,属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在此期间,夫妻一方婚前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计算。夫妻双方离婚时,障碍消失,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91条 《婚姻法》第1 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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