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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贷款人起诉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07-16 14:37:0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162次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贷款人起诉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条)条款作出详细约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条款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对如何履行借款合同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贷款人可能不能再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而逾期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4月2日王某因购买住房急需用钱向朋友吴某借款人民币1O万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因关系密切吴某未要求王某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此后该笔借款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昊某于是在201 1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欠款1O万元及自2008年4月2日至起诉日的利息。 被告王桌辩称吴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王某因购买住房急需用钱向朋友吴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因关系密切吴某未要求王某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此后该笔借款王某一直未予归还。吴某于是在2011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诉讼时效及债务利息的支付问题。王某向吴某借钱并写下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o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规定,吴某和王某对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吴某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可见该案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也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本案中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吴某的利息请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 23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昊某如要求借款人王某偿付逾期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借条证据上未写明还款期限,吴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吴某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主张过权利。 所以其请求的利息只能从吴某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即催告还款的日期为昊某的起诉日o其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9条的规定应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此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昊某借款IO万元及自201 1年6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o 【分析解答】 本案中认定了贷款人可以请求逾期利息,但这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为没有履行期限,也不存在逾期履行行为,所以也不能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我们认为,在贷款人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主张权利后,借款人应该立即履行,如果借款人不履行的,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应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即我们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不支付逾期利息应该只是截止到贷款人向借款入主张权利之前,之后应该计算逾期利息。而贷款人提起诉讼是非常典型的主张权利的方法,因此,本案判决借款人在贷款人起诉后支付逾期利息。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院认定当事人起诉便是主张权利的表现,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在贷款人起诉后是不是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但我们认为从保护贷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说,判决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也是合理的。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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