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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2016-02-22 10:21: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05次
内容提要:2005年4月1日,包然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董建竹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包然到澳洲后1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后,包然委托个人贾晶旺协助办理移民澳洲的手续,但直至2006年10月尚未办妥移民签证。董建竹见被告包然一直无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然讨要借款10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董建竹一纸诉状将包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典型案例】 2005年4月1日,包然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董建竹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包然到澳洲后1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后,包然委托个人贾晶旺协助办理移民澳洲的手续,但直至2006年10月尚未办妥移民签证。董建竹见被告包然一直无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然讨要借款10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董建竹一纸诉状将包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争鸣】 ●原告董建竹的代理人提出,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这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被告包然根本不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但是该条件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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