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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约定利息 法院认定为无息借款

2016-09-05 15:06:2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31
  马某向王某借款7.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年后马某没有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本金7.8万元,利息2.2万元。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却未支持王某关于利息的诉求。
  案情
  马某和王某同在米东区居住,两人是朋友。去年7月,马某找到王某,说自己要投资做生意,向王某借7.8万元,1年付高额利息2.2万元。马某说:“我这个生意肯定赚钱,1年后你的7.8万也变成了10万。”
  王某经不住诱惑,将钱借给了马某。可1年时间到了,今年7月,王某屡次找马某要钱均无结果,只好诉诸法律。
  裁判
  马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只好依法缺席审理。王某当庭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2万元,但双方未在借条上写明利率约定,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偿还王某本金7.8万元,未支持利息。判决下达后,王某不解,明明约定了利息,为何法院不支持?
  释法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王某也未能就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提供证据,在被告马某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是否口头约定了利息。故本案借款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即无息借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也就不存在支付逾期利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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